别对基金老鼠心存怜悯 得动刑法才行!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3日 09:35
中金在线/股票编辑部
别对基金老鼠心存怜悯
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案开出处罚第一单,除没收“基金老鼠”唐建、王黎敏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分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和7年市场禁入。(4月21日新华网)
乍一看,这样的处罚也算不轻了。因为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并不算小。但是,两人知法违法,非法获利都高达150万元左右。这要是贪污受贿款,判他个十年二十年,甚至无期徒刑都绰绰有余,怎能以一个罚字了结?可是,由于刑法尚未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证监会免于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基金老鼠”利欲熏心,靠投机行为自己攫得巨额私利,这是对蒙在鼓里的中小零散基民的无情掠夺,中小基民是“老鼠仓”的最大受害者,他们恐怕对此惩罚结果不会满意。
对“基金老鼠”的处罚不能就此打住。证监会要表明自己并未存有怜悯之心,就应该再进一步,将此事进入司法程序,申请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即使刑法真的没有针对性的规定,那也应由司法部门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刑事追责,这才合乎法理。你看许霆一案,银行就是死揪不放,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二审还是判其有罪。假如证监会也能让“老鼠仓”案进入司法程序,还愁相关法律不愿向唐建、王黎敏打开“大门”?!(广州日报/张永琪)
追究刑责才能威慑基金“老鼠仓”
中国证监会于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作为证监会第一例处罚的基金“老鼠仓”事件,此处罚结果具有标杆参照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此种行为被定性为“背信罪”,但因为相关法律中并无此明确条文,因此,对王黎敏、唐建的处罚将止于行政处罚,而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条款,以应对类似基金“老鼠仓”等行为。
对于证监会的建议,笔者深表赞同。
基金“老鼠仓”是一种“背信行为”,即相关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这种背信行为比内幕交易更为严重和恶劣。因为,内幕交易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这种做法可以获利,但也有缺陷——它的卖出时机不容易把握——这是风险相对比较集中的一个环节。而“老鼠仓”则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不法者可以不用这种内幕信息,而通过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拉升自己已经买入的股票,并顺利率先卖出自己持有的股票获利。
这种获利方式更安全,收益率更高,风险更小。如果说内幕交易利用的是信息,而“老鼠仓”利用的则是投资者的信任。必须认识到,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基金都设计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人的利益,牵涉面非常广。目前,国内基金资产已超过3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也因此,“老鼠仓”案的负面影响更大,更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愤怒。一旦“老鼠仓”伤及投资者的信心,就容易引发赎回潮,加剧市场的波动,并可能危害社会稳定。
鉴于“老鼠仓”的巨大危害性,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把“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要被没收所得,被处以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2006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监控市场的一位律师,发现某个账户异常——总是盈利,通过调查,揭出了这起著名的“老鼠仓”案,相关责任人被判刑,罚款金额也高达1亿美元。正是这种高昂的违法成本,有效抑制了“老鼠仓”案的发生。美国为了收集“老鼠仓”的线索,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其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成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通过严厉的惩处,加大违法者通过“老鼠仓”牟取私利的成本,确保基金的信誉不因个别“老鼠仓”案遭到公众的质疑。因此,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严厉追究通过“老鼠仓”牟取私利者的刑事责任,阻止“老鼠仓”案件的发生。(上海证券报/陈家林)